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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出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作者:法制网
乌鲁木齐市出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配建停车场“缩水”要挨罚


  今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单位在配建停车泊位上“缩水”将受罚。《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近日在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等都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明确统一管理责任部门


  停车场管理的执法主体究竟是哪个部门?发生了纠纷应该向哪里投诉?

  条例予以明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委、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停车场按设计方案配建


  设计方案被批准了,但开发建设单位却不按这个方案施工,在配建停车泊位上“缩水”,今后若是出现这样的现象,建设单位要挨重罚。

  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如不按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另外,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否则将由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如建筑物改变功能,已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也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达不到建筑物改变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还要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如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将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每个停车泊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开办停车场需申请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是此次立法中的一个亮点。但个人开办公共停车场之前要先申请,不然也要受到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向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利用待建土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征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例规定,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重新提出申请。如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将由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出租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和停车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另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如违反这些规定,将由乌市城市管理委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不开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交了停车费,收费员不给票据,不少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现象。条例实施后,再遇到这样的情况,车主们就有权拒付停车费了。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在显著位置标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居民区停车场配管理员


  所谓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因为没有专门的人员管理,居民小区里停放车辆的秩序很难维持。条例针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居住小区以及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另外,居民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不得擅自占道设停车位


  条例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向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按规定设置,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另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关闭,其申请者也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擅自设置的,将由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以下区域不得设置停车位: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已建成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以及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